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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三章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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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路,靳家四合院。

男主人靳文康,40年生人,是海城颇具名望的大藏家,业内人士对于他的传奇经历到现在都津津乐道。

但程与梵对这些并不怎么清楚,她之所以跟靳家产生交集,是因为之前处理过的一起医疗事故案。

当事人是靳哲,靳文康的儿子,经营着一家私立医院。

事故起源是靳哲下班回家,路上看见老人晕倒,出于医者本能,他立即将车靠边停下,然后下车施救。

当时情况危机,老人倒地后,出现呼吸骤停的现象,靳哲当机立断为老人做心肺复苏,约莫半个小时后老人才恢复呼吸与意识。

按理说这是白衣天使救死扶伤,是值得表扬跟称赞的好人好事。

当然,老人的确对靳哲表示了感谢,类似‘要不是你,我就活不了’之类的话,靳哲也是仁医风范,表示举手之劳,不必言谢。

本来都挺好的,直到三天后,老人的家属找上门,说老太太被他心脏复苏,摁断了11根肋骨,要求靳哲赔偿,包括但不仅限于..住院费、手术费,误工费、营养费以及各种零零总总的费用,杂七杂八加起来大概十五万。

十五万对靳哲来说,自然不算什么,只是这明摆着讹人的态度,实在叫人恶心,如果当初自己没有施以援手,老太太早归西了,还能轮得到你们来闹?靳哲当场叫来保安,就把人赶走了。

本以为这件事到这儿就该结束,谁料到,一个星期后,靳哲居然收到了法院传票,这时候他才知道自己被告了。

程与梵初接手这个案子时,便想起那对来自《圣经》典故里的奇怪法律——《好撒玛利亚人法》、《坏撒玛利亚人法》。

看似是一个关于‘爱邻舍如同爱自己’的问题。

其实,是两种‘见死不救’的立法风格。

所谓《坏撒玛利亚人法》——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时,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,就应该积极救助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,但一般情况下来说,这种处罚都是轻罪,点到为止。

《好撒玛利亚人法》则反之。

它旨在通过法律鼓舞善举,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,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,在救助过程中,即使出了纰漏(不严重)也不应该承担责任,这样人们就不用担心,行善反遭恶报,从而见死不救。

这一条用在靳哲身上,再合适不过。

如果当初不是他的及时救助,老太太断的就不是11根肋骨,而是丧的一条命,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做心肺复苏,力道必须要重,否则就是无效救助,由此靳哲的做法完全没有违规,不仅不该赔偿,反而应该嘉奖。

官司很顺利,几乎没费什么工夫,老太太儿子没请律师,全程自己辩护,可他根本没有法律常识,反过来倒过去都是老太太断了十一根肋骨,他们家为了给老人做手术花了多少多少钱,即便自己再三提醒他,这完全符合紧急急救行为,他也闭耳不听,眼见辩不过,又开始卖惨,直到被法官警告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,他才罢休。

判决下来后,老太太被骂忘恩负义。

但程与梵觉得这事儿多半不能是老太太的主意,应该是子女的主意,老太太被当夹心饼干压在中间,人老了,需要孩子依靠,自然而然会听孩子的话,况且那笔住院治疗的手术费用的确不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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